协议书
时间:2008-08-28 17:59:4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浏览:
乙方:新皇建设有限公司
为尽快启动甲方投资的区新江小区建设项目,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将位于区新江小区建设项目1000亩土地使用权,随同《新宇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一并转让给乙方管理,经营建设使用,并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下列为本协议规定的股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1、新宇投资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座落在区新江小区面积为1000亩的建设用地,(具体以土地出让合同等权利证书为准)但周边道路的代征费用乙方自负。
上述转让标的物第一条不包括甲方的汽车、办公用具及其他动产。其价格按元计,在签订协议之日另付给甲方。
二、转让的10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每亩计人民币贰拾万元计算,合计人民币贰亿万元整,包括土地出让合同中甲方应缴纳的全部土地款、土地契税及甲方已投入的部份道路,临时围墙的建设费用在内。
三、甲方尚未给付市国土资源局的800万元土地地价款由甲方负责支付,与乙方无涉。若市国土资源局同意乙方在给付甲方的转让款中扣除,也应当在乙方给付甲方最后一期中扣除,不能在中途扣除。
四、付款办法
1、在本协议书正式达成之日乙方给付甲方定金人民币伍佰万元,并按土地使用的规定区块设定定金,其中A区地块设定金人民币200万元,B区地块设定金人民币300万元。
2、乙方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60天内付清A区土地计面积200亩,计土地款4000万元,在付最后一期时,原付200万元定金可以转入土地款冲抵。
3、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天内给付甲方B区土地计算面积300亩,计土地款6000万元的50%土地款计人民币3000万元,余款16000万元,以下列方式支付:
a、若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在乙方支付甲方转让款中扣除的才可以扣除,具体数额按实计算,若市国土局不同意的,则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月内付清。
b、乙方付清尾欠款时,可以对已付定金300万元转入土地款予以冲抵。
c、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月内全部履行完毕。
e、乙方原向甲方借去的1000万元也应在本协议书订立之日起五个月内归还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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