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校长管理制度

时间:2008-08-28 16:29:1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浏览: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校长的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和校长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件》、《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老师校长管理办法(试行)》、《xx市中小学教师校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的认定
  第一条工作单位或户籍在区境内,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我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条市教育局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二、教师的录用与调配
  第三条教师的招聘录用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不得招聘录用为教师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区教育局负责根据各学校办学的需要,根据人事调配交流政策和编制管理的规定。在本区范围内调剂教师余缺,组织城乡之间、乡镇之间的教师交流,鼓励老师到缺编的农村学校任教。区内的教师调动由区教育局批准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调动人员凭调动通知书、入编证明和聘用证明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教师调动的工资关系转移和工资级别的确定等有关手续后报区财政局调拨工资。
  第五条由于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教师或自然减员出现缺员需招聘教师的学校,经编制和财政部门审核,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制订招聘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后,按方案进行公开招聘,产生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区人事调配领导小组批准后,聘录的人员由区教育局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由于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增加教师或自然减员出现缺员的学校,需从区外调入和引进的教师,经编制及人事部门审核,由区教育局拟出安排初步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代课教师的聘请要严格依照桂政办发[2002]13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学校教学工作需要,需要聘请代课教师的学校,经编制部门审核,由区教育局拟出聘请方案,报区分管教育领导同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教育局办理聘请手续。
  三、教师的考核与职务的评聘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师职责、具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可以依据《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申请评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按照《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自治区教育厅组建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市教育局组建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学校中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组建教师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学校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人事厅制定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合理设置高、中、初级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实行竞聘上岗,实现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统一。学校和受聘教师双方签订聘约,聘期为2至3年。要通过教师职务聘任促进城镇教师刭农村缺编学校任教,促进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的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方可聘任高级教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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